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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96/2022-0011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埔?guī)〔2022〕1號 發(fā)布機構: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2-08-30 公開日期:2022-09-08
      時   效: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內容概述: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埔?guī)〔2022〕1號)

      各轄市(區(qū))科技局、科協(xié),常州經(jīng)開區(qū)科技金融局、科協(xié):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監(jiān)管工作,促進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有序發(fā)展,現(xiàn)將《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請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準入具體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審批登記。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          常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

      2022年8月30日


      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21〕40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fā)〔2021〕32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常辦發(fā)〔2021〕34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我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蘇科技規(guī)〔2022〕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經(jīng)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準入審批、在登記機關進行注冊登記,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圍繞科學普及、開展以提升動手能力為目標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與科學體驗活動(如機器人、人工智能、科學實驗等)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審批和監(jiān)管工作的宏觀指導。縣(市、區(qū))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審批和監(jiān)管,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規(guī)劃、指導、服務、協(xié)調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審批工作堅持依法依規(guī)、屬地管理、公開便民原則。

      第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規(guī)開展培訓業(yè)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第二章 舉辦者條件

      第六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是社會組織或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當經(jīng)依法登記,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jīng)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如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lián)合辦學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xié)議,明確雙方合作方式、出資數(shù)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七條  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設立決策機構,制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負責人(校長、經(jīng)理)擔任。

      第十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經(jīng)理)應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經(jīng)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周歲以下,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教學、財務、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jīng)歷。

      第十二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不得有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不得含有可能引發(fā)歧義的文字,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qū)劃、行業(yè)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市(區(qū))XX(字號)科技培訓中心,營利性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市(區(qū))XX(字號)科技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第十四條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章 師資隊伍

      第十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結構合理、數(shù)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數(shù)不得少于機構從業(yè)人員總數(shù)的50%,每班次專職教師不低于學生人數(shù)的2%,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數(shù)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六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除了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相關專業(yè)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二)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專業(yè)水平認證;

      (三)相應職業(yè)(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七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

      第十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第五章 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培訓過程全程錄音錄像,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第二十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培訓內容以學生動手參與和互動協(xié)作活動為主,學生動手時間不得低于培訓總時長的80%。

      第二十一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所培訓內容應參照《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jiān)管廳函〔2021〕6號)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在培訓內容中包含學科類教學內容,不得宣揚偽科學、封建迷信等內容,培訓內容應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演示及實操設施設備,教學類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實驗設備生均比不低于1:3。

      第六章 辦學場所

      第二十三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固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產權清晰,如系租賃,應有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于3年。

      (二)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建筑面積的80%。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較多設備器材的科技類課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歲以下中小學生的,其場所須符合適齡學生活動場所要求,辦學用房所在樓層不得超過3層。

      (四)辦學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舍辦學。

      (五)施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場所只能申辦設立一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且不得與其他類別培訓機構共同使用。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六)辦學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備,實現(xiàn)24小時培訓場所和培訓過程監(jiān)控全覆蓋、無死角,監(jiān)控內容實現(xiàn)“云存儲”6個月以上。

      (七)所有科技類培訓機構均由規(guī)定的校外培訓信息化管理平臺對社會予以公布,禁止發(fā)布任何形式的廣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防疫等管理規(guī)定。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風險的,培訓機構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存在噪音危害的,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采取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條  科學實驗活動應事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將結果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同時,必須安排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人員管理等要求須與中小學實驗室要求一致,并嚴格按照《江蘇省中小學標準化實驗室建設標準》(20200522212501)執(zhí)行;涉及儀器設備操作的安全管理,須按照《教學儀器設備安全要求總則(GB 21746-2008)》中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八章 經(jīng)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充分的資金保障,有穩(wěn)定的辦學經(jīng)費來源,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開辦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要求,開辦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培訓內容及課時、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jiān)管賬戶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便于學員和家長了解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出現(xiàn)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應當簽訂《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兩者同時進行的,應選取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并主動開具規(guī)范發(fā)票(含電子發(fā)票)。

      第二十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xié)議,開立預收費托管專用賬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賬管理,并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取的培訓費用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并納入常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綜合管理平臺監(jiān)管。

      第九章 準入登記

      第二十九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申請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申請人,須向所屬縣(市、區(qū))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借批準文書和登記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納入規(guī)定的校外培訓信息化管理平臺管理后,方可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服務等活動。各縣(市、區(qū))根據(jù)本地區(qū)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的具體要求及流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申辦的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做好準入登記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并及時將轄區(qū)內科技類培訓機構批準辦理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條  本標準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須按各地設置的準入具體要求和流程重新申請報批,一經(jīng)登記準入,信息永久保存,不得刪除。對不達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終止培訓活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按時重新登記的,不得繼續(xù)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十一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培訓。

      (一)依據(jù)機構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有關部門撤銷法人登記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

      (三)被撤銷批準文書的;

      (四)因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繼續(xù)開展培訓教育活動的;

      (五)培訓場所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部門關于校外科技類培訓機構另有新規(guī)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

      1.《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審批辦理流程》

      2.《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審批表》

      3.《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承諾書》

      4.《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申請》及《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格式)

      5.《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終止培訓申請》及《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終止培訓申請表》(格式)

      6.《常州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7.《各轄市、區(qū)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息一覽表》

      常州市科技局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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