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18〕73號)、《江蘇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試行)》(蘇財教〔2018〕152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常政發(fā)〔2018〕146號)要求,常州市科技局、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 常州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常州市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和完善全市技術轉移體系,高質量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fā)〔2018〕73號)、《江蘇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試行)》(蘇財教〔2018〕152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常政發(fā)〔2018〕14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企業(yè)、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引進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進行獎補,獎補資金在市級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 獎補對象和標準
第二條 我市企業(yè)引進省內外高校院所、研發(fā)機構、建有省(市)級研發(fā)平臺企業(yè)等的先進技術成果,在市內轉移轉化的,按不超過年度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5%給予獎補,每家企業(yè)單一年度累計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 我市各類技術轉移機構為我市企事業(yè)單位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在市內轉化的,按不超過年度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獎補,每個機構單一年度累計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20萬元,關聯企業(yè)間技術轉移活動除外。
第四條 技術經紀(經理)人為我市企事業(yè)單位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在市內轉化的,按不超過年度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1%給予獎補。同一合同只獎補一位技術經紀(經理)人。每位技術經紀(經理)人單一年度累計獎補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獎補條件與說明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yè)是指在我市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作為技術成果吸納方與合作方簽訂了技術開發(fā)或技術轉讓合同,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并已支付相關技術交易費用的企業(yè)。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在我市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促進科技成果在常州轉化為目的,為促成我市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并已在我市指定機構備案的企事業(yè)單位或民辦非企業(yè)。鼓勵市外科技服務機構在常州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為推進我市技術轉移工作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經紀(經理)人是指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以個人名義在常州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公務員除外),包括科技副總、科技鎮(zhèn)長團成員等。技術經紀(經理)人須在省、市指定機構備案。
第八條 本細則獎補資金的技術合同是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須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審核,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合同。
第九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成交額是當事人之間所簽訂技術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總金額;本細則所稱技術交易額是指從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成交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金額;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財務實際到賬的技術交易金額。
第十條 同一技術合同,技術轉移機構獎勵政策與技術經紀(經理)人獎勵政策,不重復享受,只可一方按程序進行獎補申請,具體由技術轉移機構與技術經紀(經理)人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內,同一技術合同兌現相關獎補政策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組織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十二條 獎補資金采取事后立項獎補方式,按年度實施。原則上每年年初發(fā)布申報通知,集中辦理上年度獎補工作。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辦理程序:
(一)認定。技術合同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二)備案。擬申報獎補資金的技術轉移機構在指定系統(tǒng)進行信息備案,技術經紀(經理)人在省、市指定機構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根據具體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提供申報材料。
(四)受理??平坛?、各轄市區(qū)(溧陽市、經開區(qū)除外)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核定獎補資金金額并報市科技局。
(五)審核。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科技局核定獎補資金金額。
(六)公示。市科技局對獎補對象與獎補資金金額進行公示。
(七)獎補。企業(yè)、技術轉移機構獎補資金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進行獎補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需提供材料:
(一)企業(yè):申報書,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相關發(fā)票或收據復印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技術轉移機構:申報書,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復印件(應蓋有買賣雙方公章,原則上寫有促成交易的技術轉移機構),與技術買賣雙方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相關發(fā)票或收據復印件,促成技術交易收取傭金時開具的發(fā)票或收據復印件,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常州市科技服務機構備案證書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技術經紀(經理)人:申報書,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復印件(應蓋有買賣雙方公章,原則上寫有促成交易的技術經紀(經理)人姓名),與技術買賣雙方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復印件,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相關發(fā)票或收據復印件,收取了相關技術交易傭金的提供傭金發(fā)票或收據復印件,掛靠技術轉移機構證明復印件,技術經紀(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的申報、審核、公示和異議處理,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的管理等;負責制定市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年度獎補方案,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對資金開展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市技術轉移獎勵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市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年度獎補方案,及時下達獎補資金,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財政和科技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規(guī)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顚S谩?
第十八條 各企業(yè)、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科技、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轄市區(qū)設立專項獎補資金用于企業(yè)、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紀(經理)人的配套獎補。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簽訂各方在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領取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中出現違規(guī)失信行為的,按《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瓢l(fā)〔2014〕267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技術轉移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覆蓋范圍金壇區(qū)、武進區(qū)、新北區(qū)、天寧區(qū)、鐘樓區(qū),溧陽市與常州經開區(qū)可自行參照獎補。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