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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09-00035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預〔2009〕14號 發(fā)布機構:財政局 信息辦
      生成日期:2009-09-01 公開日期:2009-09-21 廢止日期:有效
      內(nèi)容概述: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預〔2009〕14號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常 州 市 信 息 辦

       

      常財預〔200914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

      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fā)展戰(zhàn)略》(中辦發(fā)〔20061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信息化的意見》(蘇政發(fā)〔20052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數(shù)字常州”的決策,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設,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信息化發(fā)展,現(xiàn)將《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信息辦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題詞:信息化 資金 管理 辦法 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991印發(fā)

      共印110

      附件:

      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設,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信息化發(fā)展,根據(jù)《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fā)展戰(zhàn)略》(中辦發(fā)〔20061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信息化的意見》(蘇政發(fā)〔20052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數(shù)字常州”的決策,設立常州市市級信息化建設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和規(guī)范引導資金管理,發(fā)揮資金引導作用和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引導信息化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統(tǒng)籌規(guī)劃、科學評審、突出重點、擇優(yōu)扶持、??顚S?#8221;的原則,以確保引導資金規(guī)范、高效和安全使用。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確定引導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點,統(tǒng)一接受項目申報,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估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發(fā)文公布。市財政局負責引導資金的預算管理和審核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市財政局和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問效。

      二、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屬于引導和獎勵性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引導信息資源開發(fā)利用,支持信息資源共享和公益性開發(fā)利用項目。

      (二)支持基礎性、公共性和服務民生的信息化工程及試點、示范項目建設。

      (三)引導信息化與工業(yè)化融合發(fā)展,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tǒng)產(chǎn)業(yè)項目。

      (四)對軟件產(chǎn)業(yè)、信息服務產(chǎn)業(yè)“常州十強企業(yè)”予以獎勵,對政府網(wǎng)站績效評估、電子政務內(nèi)容保障考評前列單位及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信息化政策法規(guī)研究,發(fā)展規(guī)劃及重大項目調(diào)研論證、專家評審咨詢等,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取項目補助和獎勵方式進行資助。同一單位、同一項目不能重復享受項目補助。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的重點項目,可視情況分年度給予支持。

      三、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凡申報引導資金項目的單位,應參照《常州市級部門年度投資信息化項目申報和全過程管理指南》(常信辦〔200614號)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市信息化辦公室和市財政局申報。

      第八條 轄市、區(qū)項目,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局聯(lián)合行文上報市信息化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市直項目直接上報市信息化辦公室和市財政局。

      第九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對申請引導資金計劃的項目單位實地考察,對需資助的項目進行初審后,組織信息化專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資助引導項目和金額并予以公示,根據(jù)公示結果下達引導資金項目安排計劃。

      第十一條 對市級項目,市財政局直接將引導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實施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政府采購;對轄市(區(qū))項目,市財政局將資金計劃下達轄市、區(qū)財政局,由其撥付項目實施單位,并負責監(jiān)督管理

      四、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實行專項管理,??顚S?。列入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單位要認真落實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經(jīng)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

      第十三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市財政局于次年上半年對引導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實行跟蹤監(jiān)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項目完成的進度。凡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項目沒有組織實施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實施情況較差的單位,將停止撥付或收回引導資金。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引導資金及其他違反財經(jīng)紀律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做出處理

      五、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起一個月后生效。原《常州市推進信息化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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