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在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時,是否計算勞動者 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在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 時,是否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jī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dāng)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