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以良法促發(fā)展、保善治,現將市教育局起草的《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及說明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2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和建議:
1.信函:郵寄至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處,郵編:213022;請在信封上注明“勞動教育立法建議”字樣。
2.傳真:發(fā)送至0519-85681627;請在首頁注明“勞動教育立法建議”字樣。
3.電子郵件:發(fā)送至電子郵箱zqyjfk@163.com;請在郵件主題注明“勞動教育立法建議”字樣。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對征集到的立法建議,市司法局將與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特此公告。
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2日
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
第三章 學校
第四章 社會
第五章 保障監(jiān)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勞動教育工作,加快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yǎng)的教育體系,促使學生珍惜勞動成果、養(yǎng)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和品質,引導全社會樹立勞動光榮、勞動者偉大的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法律術語)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勞動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勞動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培養(yǎng)正確的勞動價值觀和良好勞動品質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三條(指導思想) 勞動教育必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積極培育和踐行馬克思主義勞動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傳承勞動精神、奮斗精神、奉獻精神、創(chuàng)造精神、勤儉節(jié)約精神,為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供教育支持。
第四條(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 勞動教育是家庭、學校、社會和政府的共同責任。
勞動教育工作實行勞動與教育相結合,堅持育人為本、綜合實施、實踐體驗、合理適度的原則。
勞動教育促進工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推動、部門分工負責、家庭學校各司其職、社會協(xié)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基本要求) 勞動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勞動教育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相結合,充分融入學校教育教學各環(huán)節(jié);
(二)勞動教育與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xié)調一致;
(三)以勞動項目為載體,以勞動任務群為基本單元,以學生經歷體驗勞動過程為基本要求,使學生獲得勞動感受、具有必備的勞動能力;
(四)根據學生學段特征、年齡特點、性別差異和體能狀況等特點,選擇合適的勞動項目,安排適當的勞動實踐時間和強度;
(五)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以及年度計劃,構建覆蓋市域的勞動教育實施體系,加大對勞動教育的財政投入,建立勞動教育促進工作保障機制,加強勞動教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籌推進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以及發(fā)展改革、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農業(yè)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教育工作。
第八條(社會協(xié)同)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青年聯合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xié)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yè)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勞動教育工作,為勞動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勞模工匠、鄉(xiāng)村振興技藝師、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科技工作者、優(yōu)秀企業(yè)家,以及被認定的先鋒企業(yè)、星級企業(yè)等,應當在勞動教育工作中發(fā)揮表率作用,為勞動教育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九條(公益性勞動教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條(捐贈與表彰獎勵) 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財產、組織公益性活動、成立意外傷害風險基金等方式參與勞動教育工作。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費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對勞動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勞動教育宣傳活動,普及勞動教育知識,引導全社會積極開展勞動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勞動教育宣傳專欄等方式,宣傳勞動教育知識,傳播龍城工匠、龍城技能標兵等弘揚勞動精神的先進事跡,營造有利于勞動教育工作開展的社會氛圍。
第十二條(勞動周)每年五月第二周為勞動周。勞動周期間,可以采用專題講座、主題演講、勞動項目實踐、勞動成果展示、勞動技能競賽等形式,分享、宣傳、展示勞動教育成果。
第二章 家庭
第十三條(家庭勞動教育基本要求)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發(fā)揮家庭在勞動教育中的基礎作用,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培養(yǎng)未成年人生活自理意識和能力,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價值觀,形成崇尚勞動的良好家風。
第十四條(家庭勞動教育內容與方式)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實施勞動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fā)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fā)布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下列方式方法:
(一)通過日常生活的言傳身教、相機而教、潛移默化,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勞動;
(二)指導和督促未成年人參與衛(wèi)生清潔、內務整理、主食制作等家庭勞動;
(三)組織參與植樹造林、垃圾分類、賽事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勞動;
(四)鼓勵和支持參加勤工儉學、社會實踐、研學教育等活動;
(五)其他有利于培養(yǎng)未成年人正確勞動價值觀和良好勞動品質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條(家長勞動教育學習職責)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勞動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勞動教育相關知識,掌握必要的勞動教育知識和科學的勞動教育方法,提高勞動教育能力。
第十六條(家庭勞動教育實施主體) 父母雙方應當共同履行對未成年人的勞動教育義務。
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一方開展勞動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yǎng)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yǎng)子女、繼子女的勞動教育義務。
父母因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無法履行勞動教育義務的,依法由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xié)助和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開展勞動教育。
第十七條(家校社協(xié)同機制)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人參與勞動教育情況,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勞動素養(yǎng)。
中小學校根據未成年人成長規(guī)律,布置衛(wèi)生清潔、內務整理等家庭勞動作業(yè)以及親子勞動活動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完成家庭勞動作業(yè)和親子勞動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積極參加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開展的勞動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八條(勞動風險分擔)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相關保險,分擔未成年人參加勞動教育發(fā)生的意外風險。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九條(學校勞動教育基本要求) 學校應當樹立學校是勞動教育主陣地的責任意識,承擔勞動教育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勞動教育實施工作制度,將勞動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制定勞動教育總體實施方案和學年計劃,統(tǒng)籌優(yōu)化課程設置和資源配置,充分發(fā)揮勞動的綜合育人作用。
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應當加強對學校勞動教育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學校勞動教育主要內容、目標) 學校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人才培養(yǎng)全過程,針對不同學段學生身心發(fā)展特征,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勞動教育:
(一)小學圍繞勞動意識的啟蒙和勞動習慣養(yǎng)成,以日常生活勞動、簡單的生產勞動和現代服務業(yè)勞動、校園社區(qū)公益性勞動為主要內容,培養(yǎng)學生熱愛勞動、熱愛生活的態(tài)度,學會與他人合作勞動;
(二)初中圍繞職業(yè)啟蒙,以日常生活勞動、適當的工業(yè)生產勞動、新技術體驗與應用、社區(qū)服務為主要內容,培養(yǎng)學生認真負責、吃苦耐勞的品質,增強公共服務意識和擔當精神;
(三)普通高中圍繞職業(yè)體驗,以日常生活勞動、真實生產勞動體驗、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為主要內容,培養(yǎng)學生勞動自立意識和主動服務他人、服務社會的情懷;
(四)中等職業(yè)學校圍繞增強職業(yè)榮譽感和責任感,以日常生活勞動、真實的生產勞動和現代服務業(yè)勞動、公益服務勞動為主要內容,培養(yǎng)學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愛崗敬業(yè)的勞動態(tài)度。
第二十一條(課時、學分或者學時要求)學校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課程方案或者人才培養(yǎng)方案,執(zhí)行勞動教育課程標準、教學計劃,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勞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可以在滿足勞動教育課時、學分或者學時要求下,采用集約化方式開展勞動教育。
第二十二條(課程體系建設) 學校應當結合學校發(fā)展特色、課程建設計劃和不同學段特點,設立勞動課程教研組(室),建立綜合性、實踐性勞動教育課程體系。
學校應當建立勞動教育課程評測機制,定期對勞動教育課程體系和勞動教育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測,并根據評測結果進行優(yōu)化調整。
第二十三條(師資隊伍建設) 學校應當采取專職聘任、共聘共享、招募家長志愿者等多種途徑,建立滿足需求、專兼職相結合的勞動教育師資隊伍。
學校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勞動教育專任教師,負責勞動課程管理、指導和教師培訓等工作;可以聘請勞模工匠、科技工作者等擔任勞動實踐指導教師。
學校應當將勞動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內容,開展全員培訓;組織對勞動教育課程教師開展專項培訓,通過集體備課、同上一堂課、示范教學展示等教研活動,提高勞動教育專業(yè)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校內勞動教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學校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勞動教育設施。
中小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勞技室、通用技術室、實驗室、課程基地、綜合實踐基地等設施,建立校內勞動教育場所。
中等職業(yè)學校應當利用實習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孵化平臺等載體開展勞動教育;依托實習實訓場所建立職業(yè)體驗中心,為中小學校學生提供勞動教育服務。
第二十五條(校外勞動教育場所) 學校應當利用校外綜合實踐實訓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中小學研學教育實踐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勞模創(chuàng)新工作室等社會資源,以及高等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校勞動教育場所,建立校外勞動教育場所。
學校應當與校外勞動教育場所建立動態(tài)合作機制,共同研發(fā)勞動實踐課程群,形成適合不同學段學生的序列課程,并實現師資共享。
第二十六條(勞動項目) 學校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結合學生身心特點和勞動素養(yǎng)實際情況,科學設計勞動項目,細化學校勞動和家庭勞動清單,設置勞動實踐崗位,明確每周勞動實踐時間,組織開展校園保潔、班級打掃、垃圾分類等集體勞動。
第二十七條(特殊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機制)學校應當關注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情緒行為障礙、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建立特殊困境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機制,與其家長共同商討勞動教育實施方案,并為其家長開展家庭勞動教育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校園勞動文化建設)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勞動文化建設,利用校園網、校園廣播、校園報刊、校園櫥窗、文化墻等校園文化載體,宣傳防疫救災、脫貧攻堅、鄉(xiāng)村振興、科學研究、技能強國等工作中的先進典型人物事跡,營造濃厚的校園勞動文化氛圍。
學校應當在圖書館(室)、閱覽室等場所,充實勞動教育必需的圖書、資料。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學雷鋒紀念日、植樹節(jié)、勞動節(jié)、豐收節(jié)、志愿者日、二十四節(jié)氣等節(jié)日、紀念日,或者利用入學畢業(yè)、入隊離隊、入團入黨、成人儀式等,開展勞動教育主題活動。
第二十九條(經費保障) 學校應當保證勞動教育經費投入,將勞動教育經費納入年度經費計劃;中小學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二安排勞動教育經費,中等職業(yè)學校應當設立勞動教育專項經費。
學校應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勞動教育經費。
第三十條(勞動教育風險防范)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勞動教育安全保障體系,在場所設施選用、工具設備和防護用品使用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學的操作規(guī)范,合理安排勞動任務、強度、時長,強化對勞動教育過程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科學評估勞動實踐活動的安全風險,及時排查、消除觸電、燙傷、跌落等安全隱患,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完善應急與事故處理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加強對師生的勞動安全教育,對師生在場所設施選用、崗位操作規(guī)程、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安全知識進行培訓,強化師生的勞動安全意識。
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條件允許的,可以投保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勞動教育相關的其他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校家社協(xié)同機制)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家校協(xié)同共育機制,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家長開放日、給家長的一封信,以及邀請家長參加勞動周、勞動教育主題活動等方式,促使家長對勞動教育形成正確認知,引導家長科學開展家庭勞動教育。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為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章 社會
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等的職責)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公益基金會、社會福利組織,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學生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計劃,推動學生在城鄉(xiāng)社區(qū)、福利院、養(yǎng)老院和公共場所等參加志愿服務,開展公益勞動,參與社區(qū)治理。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青年聯合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xié)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yè)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與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合作,將勞模工匠、鄉(xiāng)村振興技藝師、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科技工作者、優(yōu)秀企業(yè)家等群體進校園納入勞動教育體系。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通過舉辦革命傳統(tǒng)和思想道德教育講座、參與辦好家長學校等方式,開展勞動教育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xiāng)社區(qū)公共服務設施,構建社區(qū)勞動教育實施機制,建立社區(qū)勞動實踐課程,設置社區(qū)公益勞動崗位,配合學校、家庭開展勞動教育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高等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責)高等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利用工程訓練中心、創(chuàng)新實驗室、眾創(chuàng)空間等平臺,建立智慧性和創(chuàng)造性勞動實踐場所,為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開展勞動教育提供支持。
具備條件的高等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梢越Y合學科專業(yè)優(yōu)勢,開設勞動教育指導課程,為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勞動教育師資提供培訓服務。
第三十五條(行業(yè)協(xié)會職責)鼓勵和支持農業(yè)、工業(yè)、科技、文化等領域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建立學校、家庭與會員之間的合作機制,協(xié)助學校、家庭開展勞動實踐活動,并為會員開展勞動教育工作提供指導與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公共服務場所職責)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場所,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講座或者實踐活動。
第三十七條(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 城鄉(xiāng)社區(qū)教育機構、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區(qū)域職工活動中心、家長學校、家風家教實踐基地等單位或者機構,可以建立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引導家長掌握開展家庭勞動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八條(職工支持政策)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職工參加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三十九條(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制度)建立非營利性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制度,為學?;蛘邔W生開展校外勞動實踐活動提供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或者企業(yè),可以向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勞動教育實踐基地:
(一)有固定、安全的適宜學生勞動教育的場地,所需儀器設備、安全設施配套齊全;
(二)建立勞動教育相關課程,配備專兼職相結合的勞動教育師資隊伍,適合學生進行校外勞動實踐;
(三)建立和落實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安全管理等勞動教育管理制度,建立開放共享機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四)具有對持學生證或者勞動實踐成長護照的中小學生免費或者減費的具體優(yōu)惠措施。
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發(fā)展改革、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農業(yè)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障監(jiān)督
第四十條(勞動教育規(guī)劃) 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籌規(guī)劃勞動教育的內容、途徑、方式以及實踐基地的建設與使用等事項,并對勞動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勞動教育實施細則,細化課程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培養(yǎng)、實踐基地開發(fā)等勞動教育實施的規(guī)范要求,明確實施勞動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引導勞動教育有序開展。
第四十一條(勞動教育經費保障)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教育經費的保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勞動教育的經費標準,設立勞動教育專項經費,并明確經費的支出范圍。
第四十二條(勞動教育師資培養(yǎng)機制)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學校與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的勞動教育師資交流共享機制。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勞動教育師資培訓制度,制定勞動教育師資培訓規(guī)劃,對勞動教育課程教師進行專項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教學經驗展示交流活動,并將勞動教育作為教學競賽內容。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作為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培訓內容。
第四十三條(勞動教育教師激勵機制)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教育教師工作考核體系,完善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和職稱評定辦法。勞動教育專任教師在績效考核、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先、專業(yè)發(fā)展等方面與其他專任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教師納入專業(yè)榮譽遴選范圍,推進勞動教育名師工作室建設,樹立勞動教育教師典范。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教學成果納入教學成果評獎范圍,對優(yōu)秀成果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勞動教育研究與指導)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構建勞動教育研究平臺與體系,組織開展勞動教育專項研究課題研究。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組織學校、學術團體、專業(yè)機構,根據需要編寫勞動實踐指導手冊,以及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專題讀本。
第四十五條(勞動教育教學資源建立與共享)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教育教學資源互補共享機制。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學術團體、專業(yè)機構,研發(fā)展示勞動過程、勞動安全要求的數字資源,梳理遴選優(yōu)秀教學模式、案例,形成分學段、分專題的勞動教育課程資源包,并運用互聯網平臺推動勞動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十六條(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建設與評估)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建立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實現勞動教育實踐資源的均衡發(fā)展和共享使用。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發(fā)展改革、農業(yè)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建立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考核機制,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勞動教育實踐基地進行表彰、獎勵,或者予以摘牌退出處理。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營利性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清單制度;根據考核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的名稱、地址、課程、優(yōu)惠政策等信息,并實現動態(tài)更新。
第四十七條(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支持政策)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等扶持政策,培育和發(fā)展勞動教育實踐基地。
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教育服務納入城鄉(xiāng)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集約化勞動教育服務。
第四十八條(勞動教育評價體系)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以勞動教育目標、內容、要求為依據,建立健全學生勞動素養(yǎng)評價標準、程序和方法。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學生勞動素養(yǎng)評價結果的綜合運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學生評優(yōu)評先的參考。
第四十九條(勞動教育信息化平臺)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云平臺、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通過勞動教育評價信息化平臺,開展過程監(jiān)測與評價,定期向社會發(fā)布學生勞動素養(yǎng)監(jiān)測報告。
市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組織開展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情況、勞動素養(yǎng)提升狀況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五十條(勞動教育安全管控與應急管理)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勞動教育安全管控制度,定期集中組織開展安全巡查,及時排查、消除勞動教育安全隱患。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指導和督促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制定勞動教育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勞動教育督導)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對所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勞動教育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學校勞動教育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勞動教育指導委員會和教研員)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學校開設勞動教育課程,協(xié)助做好勞動教育師資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勞動教育學術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
市、縣級市(區(qū))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應當配備勞動教育教研員,履行推進課程教學改革、教學診斷與改進、課程教學資源建設、培育推廣優(yōu)秀教學成果等勞動教育工作職責。
第五十三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職責) 市、縣級市(區(qū))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體系,將勞動教育工作成效作為文明村鎮(zhèn)、文明單位、文明社區(qū)、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chuàng)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勞動實踐成長護照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建立勞動實踐成長護照制度,為家長參與勞動實踐活動提供優(yōu)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家庭責任規(guī)定)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單位,發(fā)現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勞動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jiān)護人實施勞動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勞動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fā)現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勞動教育責任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學校責任規(guī)定)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勞動教育職責的,由市、縣級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法律責任原則規(guī)定)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單位及其人員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勞動教育工作,加快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yǎng)的教育體系,促使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具備必備的勞動能力、培育積極的勞動精神、養(yǎng)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和品質,現將《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貫徹習近平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教育工作,決定把勞動教育納入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總體要求。在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在學生中弘揚勞動精神,教育引導學生崇尚勞動、尊重勞動,懂得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的道理,長大后能夠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chuàng)造性勞動?!币虼耍鳛槲沂薪逃I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條例》不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和具體舉措,而且將有助于我市建立勞動教育實施工作的長效機制,實現勞動教育工作的科學化、系統(tǒng)化和法治化,為我市建設“國際化智造名城”提供教育支持。
(二)落實和細化上位法的客觀需要
盡管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教育工作,但是勞動教育立法仍相對滯后。一方面,現階段教育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雖然部分條款直接或者間接涉及勞動教育工作,但是與現實的立法需求相比,尚存在不系統(tǒng)、不全面等缺陷。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繼頒布實施了有關勞動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和課程標準,比如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布《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2020年);教育部制定《義務教育勞動課程標準》(2022年版);江蘇、浙江、海南、江西、云南、深圳、青島、寧波等省市制定了有關勞動教育的實施意見,但是這些政策性文件與課程標準在體系性、規(guī)范性、強制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條例》的制定不僅有助于落實和細化上位法要求,構建實施勞動教育的制度體系,而且作為國內勞動教育領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規(guī),無疑將成為一個重要的示范性法律文本。
(三)持續(xù)推進我市勞動教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在認真落實中央和江蘇勞動教育政策性文件的基礎上,我市不僅先后制定了《常州市關于加強中小學勞動實踐教育的實施意見》(2019年)《常州市中小學生勞動實踐活動指導意見》(2022年)等配套性文件,而且立足區(qū)域勞動教育發(fā)展實際和學生成長規(guī)律,在政府統(tǒng)籌、基地拓展、課程建構、融合創(chuàng)新、評價改革等方面積極探索,并于2021年5月被教育部認定為全國首批中小學勞動教育實驗區(qū)。經過多年探索實踐,我市勞動教育在學生覆蓋面、課程開發(fā)、基地建設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區(qū)域發(fā)展不均衡、專業(yè)師資隊伍建設薄弱、勞動教育經費難以保障等現實問題。因此,通過立法不僅可以將我市勞動教育的經驗固化,推動形成勞動教育的“常州模板”,而且可以統(tǒng)籌解決阻礙我市勞動教育工作深入推進的現實問題,實現勞動教育實施機制體制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
(四)厘定學校、家庭、社會和政府職責的現實需要
盡管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政府統(tǒng)籌,拓寬勞動教育途徑,整合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力量”的要求,但是在勞動教育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學校、家庭、社會和政府職責劃分不清晰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責未細化、工會等人民團體的要求不細致、家庭的任務不明確等問題。因此,通過制定勞動教育領域的專門立法,厘清勞動教育實施過程中家庭、學校、社會和政府的各自職責,不僅有助于形成協(xié)同育人的格局,而且將助力實現勞動教育的規(guī)范化、日?;投鄻踊?。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積極培育和踐行馬克思主義勞動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fā)揮勞動的綜合育人作用,推動中小學勞動教育實驗區(qū)建設,積極探索具有常州特色的勞動教育新模式,2022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作為預備項目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由市教育局負責起草。
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市教育局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機構(立法小組)。聯合常州大學成立了立法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調研計劃,統(tǒng)籌推進相關工作。二是開展全面的立法調研。深入基層調研、廣泛聽取政府職能部門、人民團體、轄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勞動教育示范學校,以及勞動教育任課教師代表、學生家長、學生代表的意見,并赴太湖灣教育大營地、常州市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勞動教育實踐基地進行實地走訪,了解現階段勞動教育集約化實施模式的開展情況。三是開展學習考察。立法小組全面收集和研讀了國內所有省市圍繞勞動教育所頒布實施的相關文件,充分吸納這些省市在勞動教育實施中的先進經驗與做法。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送審稿。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五十九條。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法律術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基本要求、政府職責、部門職責、社會協(xié)同、公益性勞動教育服務、捐贈與表彰獎勵、宣傳教育、勞動周等內容。
2.第二章家庭(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家庭勞動教育基本要求、內容與方式、家長勞動教育學習職責、家庭勞動教育實施主體、家校社協(xié)同機制、勞動風險分擔等內容。
3.第二章學校(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了學校勞動教育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目標、課時學分或者學時要求、課程體系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內勞動教育場所、校外勞動教育場所、勞動項目、特殊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機制、校園勞動文化建設、經費保障、勞動教育風險防范、校家社協(xié)同機制等內容。
4.第四章社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社會團體的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高等職業(yè)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責、行業(yè)協(xié)會職責、公共服務場所職責、勞動教育指導站、職工支持政策、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制度等內容。
5.第五章保障監(jiān)督(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勞動教育規(guī)劃、經費保障、師資培養(yǎng)機制、教師激勵機制、勞動教育研究與指導、教學資源建立與共享、實踐基地建設與評估、實踐基地支持政策、勞動教育評價體系、勞動教育信息化平臺、勞動教育安全管控機制與應急管理、勞動教育督導、勞動教育教研員、勞動教育指導委員會和教研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職責、勞動實踐成長護照制度等內容。
6.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學校責任、家庭責任、法律責任原則規(guī)定、行政機關單位及其人員責任等內容。
7.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生效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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