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肖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龍城大道1280號。
負責人:彭峻,職務:局長。
申請人肖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24年4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2024年4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啟動事故調查程序。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22日通過郵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的方式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定期限內啟動事故調查程序,出具調查報告,查明事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日答復說申請人的舉報內容與2023年6月30日提出的相同,然申請人在2023年3月郵寄給被申請人舉報信后從未收到過答復,被申請人也未按舉報信的請求啟動事故調查程序,出具調查報告,查明事實。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不予受理通知書;2.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并無申請啟動事故調查程序的請求權基礎,且被申請人不具有啟動事故調查程序的法定職責。根據常州國家高新區(qū)(新北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21年11月19日回復給中共常州市新北區(qū)紀委信訪室的《關于信訪舉報轉辦單的回函》以及常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處理意見書》,案涉燃氣爆炸事故并非生產安全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根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申請人并無申請啟動事故調查程序的請求權基礎,且被申請人也不具備啟動事故調查程序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已在職權范圍內對案涉事故相關責任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履行了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已于2021年12月20日對與案涉事故相關的責任主體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作出常建罰〔2021〕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用戶提供瓶裝燃氣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元,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2022年1月9日起,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不再從事燃氣經營業(yè)務。三、被申請人已就申請人舉報事項將調查處理結果對其進行了告知,履行了相應職責,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舉報信及附件,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常住建舉受〔2023〕5號《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于收信當日受理其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針對其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之后,被申請人又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信及附件,因該舉報信所反映的問題與前次舉報內容相同,被申請人已作出回復,故被申請人于4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對此次舉報不予受理。被申請人的履職行為符合《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2023年6月30日收到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瀾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附件及郵寄憑證;2.2023年7月25日寄出的常住建舉受〔2023〕5號《受理通知書》及郵寄憑證;3.2023年8月28日寄出的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及郵寄憑證;4.2024年3月23日收到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附件及郵寄憑證;5.2024 年4月3日寄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及郵寄憑證;6.常建罰〔2021〕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郵寄記錄;7.《江蘇省非稅收入般繳款書(回單)》(No. 09940548);8.常州國家高新區(qū)(新北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21年11月19日回復給中共常州市新北區(qū)紀委信訪室的《關于信訪舉報轉辦單的回函》;9.常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處理意見書》。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及附件,申請人在信中舉報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導致爆燃致人死亡,請求被申請人啟動事故調查程序,追究該公司法律責任。2024年4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載明:因該信件所反映問題與申請人2023年6月30日提出的舉報內容相同,且被申請人已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回復并郵寄送達,依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本次舉報被申請人不予受理。次日,被申請人將上述《不予受理通知書》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郵件交寄單填寫的郵寄地址與申請人住所一致。經查詢EMS物流詳情,顯示快件已簽收。
另查明:2023年6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提交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及附件,內容與2024年3月23日收到的一致。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常住建舉受〔2023〕5號《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舉報并于同日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2023年8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告知申請人:1.被申請人已對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用戶提供瓶裝燃氣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2.該事故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依法不需要啟動事故調查程序。上述告知書于同日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郵件交寄單填寫的郵寄地址與申請人住所一致。經查詢EMS物流詳情,顯示快件已簽收。
再查明:2021年11月19日,常州國家高新區(qū)(新北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向中共常州市新北區(qū)紀委信訪室出具《關于信訪舉報轉辦單的回函》。2022年3月4日,常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肖文謙出具《處理意見書》。根據上述兩份文書中載明的內容,案涉燃氣爆炸事故并非生產安全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當事人要求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2021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常建罰〔2021〕 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案涉事故相關責任主體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用戶提供瓶裝燃氣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5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2023年6月30日收到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附件及郵寄憑證;2.常住建舉受〔2023〕5號《受理通知書》及郵寄憑證;3.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及郵寄憑證;4.2024年3月23日收到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附件及郵寄憑證;5.《不予受理通知書》及郵寄憑證;6.常建罰〔2021〕 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郵寄記錄;7.《關于信訪舉報轉辦單的回函》;8.常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處理意見書》。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舉報事項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獨立設置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風景名勝區(qū)等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傳真等,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統(tǒng)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因此,對于申請人舉報信中涉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的事項,被申請人具有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蹲》砍青l(xiāng)建設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后予以存檔:(三)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違規(guī)事實的;”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舉報件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薄督K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投訴舉報已經處理完畢,投訴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有爭議并能夠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按照投訴舉報流程重新予以處理;投訴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重復投訴舉報的,不再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因申請人曾于2023年6月30日就同一事實向被申請人提交過內容相同的舉報信,且被申請人已經于2023年8月2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故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guī)定,于2024年4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將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告知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三、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申請人主張其在2023年3月郵寄給被申請人舉報信后從未收到過答復。本機關認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郵寄憑證,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8日,通過EMS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了常住建舉復〔2023〕5號《舉報處理情況告知書》,其填寫的郵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電話均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日通過EMS郵寄送達的案涉不予受理通知書一致,且EMS物流顯示上述法律文書均已簽收。故根據現(xiàn)有證據可以證明,對于申請人2023年6月提交的《關于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燃氣泄漏爆炸致人死亡的舉報信》,被申請人已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申請人。2.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啟動事故調查程序。本機關認為,根據常州國家高新區(qū)(新北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具的《關于信訪舉報轉辦單的回函》以及常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出具的《處理意見書》,案涉燃氣爆炸事故并非生產安全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申請人要求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被申請人已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常建罰〔2021〕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案涉事故相關責任主體常州某燃氣有限公司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用戶提供瓶裝燃氣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申請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24年4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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