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民政局、黨委農辦、財政局、鄉(xiāng)村振興局、殘聯,常州經開區(qū)社會保障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財政局、鄉(xiāng)村振興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民政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fā)〔2022〕83號)和省民政廳、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省鄉(xiāng)村振興局《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guī)〔2023〕5號)有關要求,實現社會救助擴圍、提質、增效,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就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一)規(guī)范低保準入條件
全面準確執(zhí)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等相關法規(guī)文件,在綜合考慮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贍(撫、扶)養(yǎng)能力的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yè)、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人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
(二)完善家庭收入認定
1.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對因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產生的必要就業(yè)成本,對家庭中因病、因殘、因學等長期存在的剛性支出,可在認定收入時予以適當扣除,并按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保障金。家庭成員中同一人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抵扣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扣減,不能疊加享受。家庭每月合計最高抵扣額度不得大于家庭月總收入。
(1)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yè)收入以及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給自足種植(養(yǎng)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過當地同期月低保標準的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級、四級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yè)收入,不超過當地同期月低保標準50%的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
(2)符合條件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靈活務工和從事農副業(yè)生產的人員,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按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30%扣減就業(yè)成本;其中繳納職工養(yǎng)老保險的,按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100%扣減就業(yè)成本;其中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對象,按實際繳納數額予以扣減。
(3)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包括學前教育、高中(中職)學生、在國內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等,家庭月收入扣減金額為:當地同期月低保標準×50%×相關人員數。
(4)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有勞動能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實際收入的按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50%扣減,無實際收入的不計算其收入。
①因護理家庭中未享受長期護理保險且無人照護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失能、半失能人員的;
②照顧單親學前兒童、3周歲以下嬰幼兒或者多孩家庭中6周歲以下兒童的;
③患有需要長期用藥的嚴重皮膚病、傳染性疾病,就業(yè)確有困難的;
④人社部門推薦就業(yè),本人服從安排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實現就業(yè)的。
2.從事靈活務工和農副業(yè)生產的人員,無法準確計算和評估收入的,無勞動能力的不計算收入,有勞動能力的按照就業(yè)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采取行業(yè)收入評估基本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核算非固定從業(yè)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yè)或者連續(xù)6個月以上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
4.家庭成員中有本市戶籍的,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yǎng)救助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保障范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家庭收入符合以下第1項或第2項規(guī)定的,可以納入低保邊緣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同期月低保標準的1.5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同期月低保標準1.5倍但不高于本市月低保標準2倍,且家庭成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①有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認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員或患者個人自付醫(yī)療費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重特大疾病范圍及病種按照《關于明確社會救助對象“重特大疾病”范圍的通知》(常民救〔2021〕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②患有門診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長期治療或用藥的,且個人年自付費用超過6000元的;
③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除外);
④單親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⑤家庭中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或有2名及以上60周歲以上老年人;
⑥全日制公辦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在讀學生。
(三)完善家庭財產認定
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金融資產標準為當地同期年低保標準的三倍,并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具體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適度調節(jié)。
(1)1人戶,按標準值上浮20%;
(2)2人戶,每人按標準值上浮10%;
(3)3人及以上戶,每人按標準值計算;
(4)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在讀高等院校學生、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每人按標準值上浮20%;
(5)家庭成員中有一級、二級殘疾人的,或有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的,或有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認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以及艾滋病感染者的,家庭成員每人按標準值上浮40%;
(6)有家庭成員預期接受器官移植(含白血病骨髓移植)的,家庭整體金融資產標準增加50萬元。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上述多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zhí)行,不能疊加享受。贍(扶、撫)義務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上浮標準參照本款執(zhí)行。
2.對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就診或重度殘疾人出行,且購買原值低于當地年低保標準7倍的小型車輛,不納入車輛核定范圍。
3.對非因拆遷原因家庭擁有兩套且超過政策規(guī)定住房面積的房產,但其中一套因客觀原因無法變現或無法產生價值,并且裝修水平未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經當地民政部門對困難群眾提供的相關材料核實后,可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四)完善殘疾人“單人?!闭?
成年無業(yè)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或智力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規(guī)定應當給付的供養(yǎng)費用,按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100%扣減。其中,對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給付的供養(yǎng)費用,直接予以豁免。經認定符合條件納入低保的,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同期月低保標準的75%發(fā)放保障金,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的100%。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將“單人?!钡姆秶艑捴了募壘瘛⒅橇埣踩?。
(五)完善低保漸退緩退政策
鼓勵具備就業(yè)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yè),對因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fā)生變動起的6個月內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fā)生變動起一定期限內保留低保待遇,最長不超過6個月。漸退緩退期內,維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變,同樣享受低保對象的優(yōu)惠減免政策。對低保家庭中有重殘重病人員的,可以視情延長緩退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fā)、減發(fā)、停發(fā)等相關手續(xù)。
二、進一步強化臨時救助
(一)加強政策銜接。加強與失業(yè)保險等政策銜接,對受重大突發(fā)公共事件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xù)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yè)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yè)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fā)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救助標準原則上為當地同期月低保標準的3-6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申請人實際困難和重大突發(fā)公共事件情況確定。加強與就業(yè)等政策銜接,重點關注高校畢業(yè)生、靈活就業(yè)人員、新業(yè)態(tài)從業(yè)人員等群體,及時將受重大突發(fā)公共事件影響暫未就業(yè)或失業(yè)、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加強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銜接,對經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鼓勵各地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等救助的有效銜接,探索實行“一次申請、聯動救助”,提高救助實效。
(二)優(yōu)化救助條件。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事件、意外人身傷害、突發(fā)疾病、失業(yè)或就業(yè)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受戶籍限制,非常州戶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救助;常州戶籍居民由戶籍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救助。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再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確認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xù)。困難群眾在申請其他救助過程中,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對已享受保障的低收入人口,重點核實其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三)擴展救助方式。在受公共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下,可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適時發(fā)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針對低收入人口中的重殘、重病、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難家庭,可結合日常走訪,主動給予救助;根據突發(fā)公共事件具體情形或者困難群眾具體急需,可以采取發(fā)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災減災等保障物資,以及通過購買服務向困難群眾提供特定救助幫扶。
(四)完善支出型臨時救助財產條件。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1.有3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高于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
2.有2輛及以上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或有一輛購買價格原值超過20萬元的生活用機動車輛的;
3.家庭人均金融資產高于當地同期年低保標準5倍的;
4.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20萬元的。
三、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一)健全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摸排統(tǒng)計,做好戶籍遷入地、遷出地的救助政策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救助待遇,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蛘咧貜图{入低保、特困等救助范圍。加強低收入人口之間的工作銜接,對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而退出低?;蛱乩Ь戎B(yǎng)范圍,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在辦理退保時,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對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納入智慧大救助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一旦符合救助條件,及時給予救助。
(二)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狀況“線上核對”“掌上核對”機制,通過手機端核對信息采集程序優(yōu)化非嵌入式前置核對方式,縮短核對時限。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項目,提高民政系統(tǒng)內部信息互通共享的時效性。強化溝通協(xié)調,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繳存、社保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xié)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地區(qū)發(fā)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困難群體動態(tài)監(jiān)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深化智慧大救助管理服務平臺應用,將困難人群納入動態(tài)監(jiān)測范圍。困難人群主要包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申請認定低收入人口未獲通過對象;一段時間內動態(tài)管理退出對象;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和風險隱患但暫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等。重點監(jiān)測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有無其他生活困難或是否可能符合救助條件。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將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時共享給有關部門,相關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救助政策落實的信息閉環(huán)。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yè)、交通事故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困難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各級民政部門在做好救助的同時,要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求,通過智慧大救助管理服務平臺及時將求助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進一步優(yōu)化辦理流程
(一)規(guī)范辦理時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公示等環(huán)節(jié),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轄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確認意見。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存在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確認同意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同時確定保障金額,并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嚴格公示公布制度。各地要嚴格落實低保初審公示和確認后的信息公布。公示公布的地點主要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qū)),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并同步開展網上公示。初審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確認后的信息應長期公布。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三)優(yōu)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辦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等工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或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做好社會救助“省內通辦”。具有江蘇省戶籍、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困難群眾,可在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通過“蘇易助”移動端應用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定期復核、動態(tài)管理等工作由戶籍所在地經辦管理機構負責(有家庭成員在戶籍地居住的不適用);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線下申請的,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救助申請和相關材料,錄入“金民工程”社會救助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轉交戶籍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辦理;線上申請的,自動推送至戶籍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辦理。
(五)探索信用承諾。鼓勵各地在申請環(huán)節(jié)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地要充分發(fā)揮社會救助聯席會議的作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層層壓實工作責任,落實落細各項措施;建立社會救助審核確認“一事一議”制度,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超出政策規(guī)定條件,但經調查后確實存在特殊困難,需要納入低保等社會救助范圍的,應當及時召開社會救助聯席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確定,并做好綜合救助幫扶、檔案分類管理等工作。同時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規(guī)范業(yè)務溝通會審機制。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要統(tǒng)籌中央、省級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強化預算安排,嚴格資金進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扎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要根據保障人數、核查成本等因素,足額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基層工作有序開展。
(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地要通過定期審計、調研督導、聘請第三方、數字化監(jiān)督等方式,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jiān)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guī)范有序。聚焦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監(jiān)管,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建立舉一反三的長效監(jiān)管機制,實現工作陽光透明、管理規(guī)范。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guī)免予問責,激勵基層社會救助干部擔當作為。
(四)強化基層建設。各地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齊配強基層工作人員,加強鎮(zhèn)(街道)社工站建設,在村級全面設立社會救助協(xié)理員,在村(社區(qū))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力量,提升社會救助專業(yè)化水平。加強社會救助人才隊伍建設,強化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五)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或個人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家庭財產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fā)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常民規(guī)〔2021〕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規(guī)〔2021〕2號)、《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常民規(guī)〔2022〕1號)等社會救助政策中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相關規(guī)定為準。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中共常州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常州市鄉(xiāng)村振興局
常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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