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民政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qū)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xiāng)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堅持托底、高效、銜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guī)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發(fā)揮“救急難”功能
(一)注重臨時救助制度“應急性”功能的發(fā)揮。將臨時救助制度前置,對正在申請辦理低保、特困人員供養(yǎng)、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家庭等社會救助,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先行實施臨時救助,再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救助審核審批手續(xù)。
(二)注重臨時救助制度“補充性”功能的發(fā)揮。對實施低保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再給予一定臨時救助;對不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可適當給予臨時救助。
(三)注重臨時救助制度“過渡性”功能的發(fā)揮。要充分運用好“轉介服務”,對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需求提供轉介服務,幫助申請低保、特困等專項救助,或是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轉介,尤其要注重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在解決因病致貧問題中的“擺渡”作用。通過“轉介服務”,形成救助合力,增強救助效能。
三、完善政策舉措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分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
1. 急難型救助對象。指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家庭成員突發(fā)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受戶籍限制,非常州戶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鎮(zhèn)(街道)實施救助。常州戶籍居民則由戶籍所在鎮(zhèn)(街道)實施救助。
2. 支出型救助對象。指因醫(yī)療、教育、殘疾康復、災害或意外事故等費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困難程度分為“嚴重困難家庭”和“特別困難家庭”?!皣乐乩щy家庭”指申請前一年內,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總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家庭?!疤貏e困難家庭”指申請前一年內,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總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須具有本地戶籍,或非本地戶籍申請救助前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且在當地連續(x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半年以上。
(二)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的,救助金額不低于月低保標準的1倍,不超過月低保標準的12倍。
2.支出型救助對象。(1)我市已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的低收入人口,在醫(yī)保定點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發(fā)生的醫(yī)保目錄內的醫(yī)療費用,經基本醫(yī)保、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和各種補充型醫(yī)療保險(含慈善大病補充醫(yī)療保險、商業(yè)醫(yī)療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費用,給予臨時救助。本年度內個人實際自付醫(yī)療費用在2000元至1萬元(含)以內的,按40%救助;在1萬元至3萬元(含)以內的,按50%救助;3萬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難型救助對象給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復享受。(2)針對因醫(yī)療、教育、殘疾康復、災害或意外事故等費用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嚴重困難的家庭,應結合申請人家庭收入、支出、財產以及困難持續(xù)時間等情況綜合判定。嚴重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按月低保標準的4-5倍掌握;特別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按月低保標準的6-8倍掌握。此類臨時救助金額年度累計不超過月低保標準的12倍。
按以上救助標準上限實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緩解的重特大困難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鼓勵多方救助、多級救助、多渠道幫扶,盡力減輕急難型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生活壓力。
(三)辦理流程
1.簡化急難型臨時救助流程。對于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各級民政部門應簡化辦理流程,可不開展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審批前公示等,給予先行救助。在急難救助后,再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xù)。
2.規(guī)范支出型臨時救助流程。對于支出型臨時救的對象要規(guī)范執(zhí)行相關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在參照申請支出型困難家庭財產核定的基礎上,綜合衡量申請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和收支情況開展臨時救助。
(1)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填寫《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附表1)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
(2)受理。鎮(zhèn)(街道)應當及時受理救助申請,并一次性告知申請救助所需補充材料。
(3)審核。鎮(zhèn)(街道)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強對申請對象家庭情況和經濟狀況的調查了解,提出審核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轄市(區(qū))審批。
(4)審批。轄市(區(qū))根據鎮(zhèn)(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及時委托“常州市社會救助服務中心”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經核對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已享受政府醫(yī)療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3.優(yōu)化申請辦理材料。積極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一證一書”即可申請社會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讓困難群眾“只需跑一次,無需開證明”。
4.落實審批權限下放。一次性臨時救助總金額低于2個月低保標準(含)的小額救助,各轄市(區(qū))可委托鎮(zhèn)(街道)審批,報轄市(區(qū))民政部門備案即可(附表1)。
授權或委托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臨時救助的地方,轄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監(jiān)督指導。
5.明確資金發(fā)放方式。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及時足額發(fā)放至申請人提供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個人銀行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fā)放現(xiàn)金,并完善簽領憑證,存檔備查。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臨時救助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臨時救助政策,完善實施細則。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轄區(qū)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并發(fā)揮好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聯(lián)動機制。要建立與12345政務、110警務、120急救等熱線的聯(lián)動機制,暢通“救急難”渠道。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在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應急性、時效性。要完善“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工作機制,不斷優(yōu)化社會救助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進一步提升綜合救助能力。
(三)強化資金保障。各地要不斷完善臨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全面建立鎮(zhèn)(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由各轄市(區(qū))根據各鎮(zhèn)(街道)常住人口及上年度臨時救助實際開展情況綜合核定。臨時救助備用金實行年初預撥,年中補充,年終結算。新北區(qū)、天寧區(qū)、鐘樓區(qū)臨時救助資金由市、區(qū)財政各半承擔。溧陽市、金壇區(qū)、武進區(qū)和常州經開區(qū)臨時救助資金由各地負責籌集解決。
(四)完善監(jiān)督檢查。民政部門要主動與派駐紀檢監(jiān)察、發(fā)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協(xié)調,采取多種方式對臨時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等。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因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形成容錯糾錯和盡職免責機制,充分調動和保護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蛾P于進一步深化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常民救〔2020〕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2.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聯(lián)席會議紀要
常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 市 財 政 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1
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開戶行名稱: 開戶人姓名: 銀行賬號:
申請人姓名
|
|
性 別
|
|
身份證號
|
|
家庭人數
|
|
聯(lián)系電話
|
|
戶籍地址
|
|
現(xiàn)居住地址
|
|
申請人類別
|
常州市戶籍居民□ 非常州市戶籍居民□
|
申請類別
|
急難型
|
火災□ 爆炸□ 交通事故□ 溺水□ 人身傷害□ 疾病□
|
其他緊急特殊困難(情形描述)□
|
支出型
|
醫(yī)療支出□ 教育支出□殘疾康復□ 災害或意外事故□
|
其他特殊困難(情形描述)□
|
支出總金額(元)
|
|
支出時間(年月日)
|
|
申請金額(元)
|
|
是否已接受其他社會救助或社會捐贈
|
救助(捐贈)類別
|
|
救助(捐贈)金額
|
|
實施部門
|
|
救助(捐贈)時間
|
|
當前家庭成員名下存款累計金額
|
|
個體工商或企業(yè)注冊號
|
無□有□(代碼)
|
家庭成員信息
|
分 類
|
家庭成員1
|
家庭成員2
|
家庭成員3
|
家庭成員4
|
家庭成員5
|
姓 名
|
|
|
|
|
|
身份證號
|
|
|
|
|
|
性 別
|
|
|
|
|
|
婚姻狀況
|
|
|
|
|
|
健康狀況
|
|
|
|
|
|
殘疾類別
|
|
|
|
|
|
殘疾等級
|
|
|
|
|
|
疾病病種
|
|
|
|
|
|
與申請人關系
|
|
|
|
|
|
就業(yè)狀況
|
|
|
|
|
|
月 收 入
|
|
|
|
|
|
申請
理由
|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申請人承諾
|
本人鄭重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愿意接受救助部門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實。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權利、退還已經獲得的救助款物。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鎮(zhèn)(街道)審(核)批意見
|
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
轄市 (區(qū))
民政局審批
意見
|
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
備案
情況
|
已于 年 月 日,報 市(區(qū))民政局備案。
轄市(區(qū))民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聯(lián)席會議紀要
時 間:
地 點:
參加人員:
列 席:
主 持:
記錄 人:
主要內容: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