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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錢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北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4-0010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8-20 公開日期:2024-08-22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錢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北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錢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北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錢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9號。

      法定代表人:趙國彬,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錢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變更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路口因未按規(guī)定佩戴頭盔被罰款50元。申請人的出發(fā)地與目的地僅距離幾百米,且出發(fā)地易被盜頭盔,因此沒有佩戴頭盔。僅僅幾百米就被罰款50元,且申請人的車速跟共享單車差不多,車速很慢,那么共享單車是否需要佩戴頭盔,不佩戴頭盔是否也要被罰款?申請人請求減低罰款數(shù)額。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職權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主體適格。二、違法事實及證據(jù)。2024年7月22日17時31分許,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常州市新北區(qū)龍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巫山路路口時,實施“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被申請人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民警核查身份信息時發(fā)現(xiàn)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8時16分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被處以二十元罰款。綜上,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罰款,以上事實有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3204111520891691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明。三、處理程序。本案中,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執(zhí)勤民警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執(zhí)勤民警未采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交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執(zhí)勤民警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后當場交付申請人,處理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關于申請人稱“出發(fā)地與目的地近距離幾百米,并且出發(fā)地易被盜頭盔,因此沒有佩戴頭盔”“僅僅幾百米就被罰50”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是否佩戴頭盔不能以行駛距離為界定標準,而是以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前提。且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8時16分已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被處罰,申請人明知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頭盔屬于違法行為仍實施違法行為,根據(j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首次違法的,處警告;被警告處罰后六個月內又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處二十元罰款;被罰款處罰后,六個月內又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處五十元罰款?!惫时簧暾埲藢ζ涮幰晕迨P款并無不妥。關于申請人稱“速度很慢和共享單車差不多,那么請問共享單車是不是也要佩戴頭盔呢”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共享單車是一種能讓大眾租賃自行車使用權的服務,其依靠載體主要為自行車,駕駛人在駕駛自行車時并無規(guī)定必須佩戴頭盔。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2.編號320411152089169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3.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17時31分許,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常州市新北區(qū)龍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巫山路路口時,因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被被申請人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因實施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處以二十元罰款。民警告知申請人其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并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當場提出陳述申辯,民警未采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后根據(jù)《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編號為3204111100694000的《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申請人拒簽,當場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1.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2.編號320411152089169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3.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jù)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發(fā)生在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钡谒氖粭l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首次違法的,處警告;被警告處罰后六個月內又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處二十元罰款;被罰款處罰后,六個月內又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處五十元罰款?!北景钢?,根據(jù)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書證等證據(jù),2024年7月22日17時31分許,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常州市新北區(qū)龍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巫山路路口,其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且申請人于2024年1月25日,因實施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處以二十元罰款。被申請人綜合本案證據(jù)以及上述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頭盔的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罰款,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請求降低罰款數(shù)額,該請求于法無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钡谒氖臈l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jù)、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北景钢?,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申請人拒絕簽字,后當場交付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其出發(fā)地與目的地距離僅幾百米,出發(fā)地易被盜頭盔,因此沒有佩戴頭盔。申請人車速很慢跟共享單車差不多,共享單車是否也需要佩戴頭盔?本機關認為,共享單車是一種讓大眾租賃自行車使用權的服務,其依托載體主要為自行車,尚無法律規(guī)定駕駛人在駕駛自行車時必須佩戴頭盔?!督K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彪妱幼孕熊囻{乘人員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是為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駛距離近、行駛速度慢、頭盔易被盜不能作為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佩戴頭盔的理由,申請人應當充分認識佩戴頭盔的重要性,安全文明出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北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11110069400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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