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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56/2012-00027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審發(fā)〔2012〕66號 發(fā)布機構:市審計局
      生成日期:2012-12-03 公開日期:2012-12-18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該通知對《常州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辦法》進行了明確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辦法》的通知
      常審發(fā)〔2012〕66號

      市局各處室:

         《常州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辦法》經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2年12月3日

          常州市審計局審計項目審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履行審理職責,規(guī)范審理行為,界定相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審理,是指審理機構(法制綜合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對業(yè)務部門提交的反映審計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局直接實施的所有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

          第四條 為便于審理工作的開展,審理人員應提前介入及時了解審計項目情況,參加審計組審計情況匯報會議。

          第五條 審計項目審理在審計組完成審計程序,代擬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并經所在業(yè)務部門復核后進行。業(yè)務部門復核修改后,應當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部門復核意見,報送審理機構審理。具體為:

          (一)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

          (二)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的書面說明;

          (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四)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

          (五)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

          (六)業(yè)務部門出具的書面復核意見、審計組討論記錄;

          (七)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非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八)其他有關材料。

          對于業(yè)務部門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審理機構應退回,要求業(yè)務部門補充完整。

          第六條 審理機構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實施的過程和結果,主要審理以下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七條 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yè)務部門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參加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的會議,或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第八條 審理人員應對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審理結束后出具審理意見書。審理中發(fā)現(xiàn)的審計質量問題,記入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記錄中,并記入年終質量考核。

          第九條 審理機構審理后,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修改;

          (三)遇有爭議或者涉及重大事項的,法制綜合處應當提請審計機關召開審計業(yè)務審理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審議事項及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本條所稱的爭議事項或重大事項,是指下列情況:

          1.省以上條線審計項目;

          2.市委市政府交辦審計項目;

          3.獨立型績效審計項目;

          4.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重點事項;

          5.本級及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項目的重點事項;

          6.政府重點工程(投資)審計項目的重大事項;

          7.重大經濟案件、審計發(fā)現(xiàn)的案件線索、群眾舉報線索、嚴重違規(guī)違紀問題的檢查情況;

          8.需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

          9.審計處罰金額達到審計聽證規(guī)定以上的項目;

          10.局領導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事項。

          (四)審計業(yè)務審理會議由法制綜合處負責人主持。參加人員為局主要負責人、審計組所在業(yè)務部門的分管領導、總審計師、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計組組長、主審、審理機構負責人、審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五)審理過程中遇有復雜問題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后,審理機構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條 業(yè)務部門應當及時對法制綜合處審理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應及時反饋審理部門。

          第十一條審理機構將審理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連同審理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審理機構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的責任。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yè)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十三條 審理時間一般應控制在5個工作日內,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成批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經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業(yè)務部門補充審計證據的時間不包括在審理時間內。

          第十四條 審計組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xiàn)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fā)現(xiàn)的;

          (二)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fā)現(xiàn)的;

          (三)未按審計準則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四)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五)審計組起草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六)對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七)因審計報告內容失實導致審計公告引起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法定審計程序的。

          (九)其它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 審理機構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理意見不正確的;

          (二)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的;

          (三)審理時應當發(fā)現(xiàn)而未發(fā)現(xiàn)重要問題的。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審計組組長及業(yè)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對于審計項目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不因審理而減輕或免除。

          第十七條 審理情況及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和考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審計局法制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審理意見書

                2.審理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書

          附件1     審理意見書

          20**年第**號   

      審計項目


      審計組組長(主審)


      審理內容

      審理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審理意見

      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報告中反映



      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適當



      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審理人:       審理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審理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書   

      審計項目


      審理意見書編號


      審計組及所在部門采納審理意見的具體情況;無法采納或不采納審理意見的具體原因





          審計組組長(主審):

          年   月   日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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