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袁某偉,男。
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孫秀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袁某偉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告知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14日收悉,并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4月23日、5月7日,本機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2024年5月17日,本機關決定延期至2024年6月18日前作出復議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履行立案查處法定職責,對申請人提出的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的申請作出行政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房屋位于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原夏雷村委夏雷村98號。2006年前后,申請人房屋所在地被征收。申請人認為,該征地行為嚴重違法:第一、征收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用于房地產商業(yè)開發(f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才能進行征收土地的前提條件。第二、未依法進行合理的補償。截至目前,申請人仍然沒有得到全部的安置補償,未履行“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三、征地程序嚴重違法。在征收土地時,相關單位沒有進行征收土地預公告,沒有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并將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交申請人確認。在征地報批程序前后,相關單位未依法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聽證權、異議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故,此次征收土地行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屬于違法征地,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2023年12月1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了《告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其沒有對違法征收土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鑒于此,為維護申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望依法獲得支持。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復印件;2.《告知書》復印件;3.武集建1998字第14080340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復印件;4.申請人房屋位置圖;5.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土地違法行為監(jiān)督檢查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被申請人具有土地違法行為監(jiān)督檢查的法定職權。二、案涉土地征收行為符合當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2023年12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申請人要求對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存在違法征收土地的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提供原房屋位置,查閱了申請人原房屋所在地塊的土地征收檔案(當時稱土地征用)。2002年6月18日,原常州市武進區(qū)國土資源局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武政)地呈字〔2002〕第15號)逐級上報江蘇省人民政府。2002年11月19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作出《關于批準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通知》(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2002年12月5日,原常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批準書》(常國土資地函〔2002〕31號)。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2(年)〕第071號),原常州市武進區(qū)國土資源局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02〕第071號)。申請人原房屋所在地塊經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批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不存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中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三、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首先,申請人陳述的“征收房屋所在地塊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才能進行征收土地的前提條件”這一說法,不符合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經調查,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采取列舉方式明確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實施征收。2020年之前的土地管理法并沒有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其次,申請人陳述的“截至目前,仍然沒有得到全部的安置補償,未履行‘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實際情況。經被申請人向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核實:2007年3月19日,申請人簽字確認了武進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2009年9月12日,申請人簽字確認了二份拆遷安置協(xié)議,相關結算單、拆遷貨幣補償申請表也經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安置房交付通知已發(fā)新城房產公司,協(xié)議內容早已履行,申請人原有房屋已拆除。對于申請人原房屋所在地塊,2006年5月22日,常州市新城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常規(guī)地5-2006-69號);2006年5月23日、2007年10月18日、2008年5月9日,常州新城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別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副本)(常規(guī)建5-2006-79號、常規(guī)建5-2007-153號、建字第320400200850036號)。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屬于被申請人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可以向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反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第三,申請人提出的“征收土地時,沒有進行征收土地預公告,沒有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確認,未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聽證權、異議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等”,同樣不符合事實。依據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報件檔案資料,用地批準后已發(fā)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已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等相關權益。根據以上調查,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并于2024年1月30日送達申請人,符合《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四、申請人不具有行政復議主體資格。申請人就土地征收行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啟動調查核實程序并作出調查結論,申請人對調查結論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本質上仍是對土地征收行為存有異議,提起行政復議審查。申請人已自愿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且協(xié)議已履行,申請人原房屋已拆除,申請人與案涉土地征收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因此申請人對土地征收行為不具有復議主體資格,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土地征收的調查處理行為亦不具有復議主體資格,否則申請人可以通過土地征收調查處理行為而實質取得復議主體資格,架空行政復議申請條件制度。同時案涉土地征收批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早已過法定復議期限。案涉《告知書》屬信訪答復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眳⒄赵撍痉ń忉尩诹艞l第一項規(guī)定,原告的復議應予駁回。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本案所涉征地行為合法,申請人所提的事實與理由也不成立,申請人不具有行政復議主體資格,故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及郵寄憑證;2.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武政)地呈字〔2002〕第15號)、湖塘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征用土地情況調查表、宗地圖;3.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批準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通知(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4.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批準書(常國土資地函〔2002〕31號);5.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2〕年第071號);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02〕第071號);7.“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名詞解釋之126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認定機制;8.武進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安置協(xié)議(兩份);9.拆遷安置結算單(兩份);10.常州市武進區(qū)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申請表、金額結算憑證;11.安置房交付通知(存根);12.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常規(guī)地5-2006-69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副本)(常規(guī)建5-2006-79號、常規(guī)建5-2007-153號、建字第320400200850036號;13.關于明確常州市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武編發(fā)〔2013〕33號)、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更名及調整領導職數的通知(武編發(fā)〔2019〕29號);14.告知書及送達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申請人通過EMS郵政快遞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請求對申請人的房屋(位于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夏雷村西隊夏西村小組98號)所在地存在違法征收土地的行為進行查處?!?023年12月2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申請書。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告知書》稱:“你來信反映:一是征收房屋所在地塊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二是未依法進行合理補償;三是征地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我單位對你提出的問題事項十分重視,經調查,現告知如下:一、你提出的‘征收房屋所在地塊并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才能進行征收土地的前提條件’。經調查,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采取列舉方式明確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實施征收。2020年之前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你所在房屋地塊經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批準(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符合當時土地征收相關法律規(guī)定。二、你提出的‘截至目前,仍然沒有得到全部的安置補償,未履行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調查,2007年3月19日你簽字確認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2009年12月1日你簽字確認了二份拆遷安置協(xié)議,相關結算單經你本人簽字確認,且協(xié)議內容早已履行,原有房屋已拆除。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建議你向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中心反映。三、你提出的‘征收土地時,沒有進行征收土地預公告,沒有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確認,未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聽證權、異議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等’。經調查,依據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報件檔案資料,符合當年用地報批相關要求。用地批準后已發(fā)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已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等相關權益。”2024年1月29日,上述《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02年1月19日,原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作出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關于批準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通知》,該通知同意原武進區(qū)國土資源局擬定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將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夏雷村等村36.9998公頃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連同湖塘鎮(zhèn)夏雷村的村莊工礦用地0.5409公頃,合計集體土地37.5407公頃征為國有。
2002年9月12日,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根據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通知作出〔2002(年)〕第071號《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對用地項目名稱、征用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組)及面積、土地補償安置標準、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等內容予以公告。2002年9月27日,原常州市武進區(qū)國土資源局作出〔2002〕第071號《常州市武進區(qū)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上述村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安置補助費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等內容予以公告。
2006年5月22日,常州市新城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常規(guī)地5-2006-69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就申請人原有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取得征用劃撥土地手續(xù)。2006年5月23日、2007年10月18日、2008年5月9日,常州新城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別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常規(guī)建5-2006-79號、常規(guī)建5-2007-153號、建字第320400200850036號),就申請人原有案涉房屋所在地塊上的建設工程取得規(guī)劃建設許可。
又查明:2007年3月19日,申請人簽字確認了武進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2009年9月12日,申請人簽字確認了二份拆遷安置協(xié)議。另有二份《拆遷安置結算單》、《常州市武進區(qū)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申請表》也經申請人簽字確認,而《安置房交付通知》已由常州市武進區(qū)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發(fā)送新城房產公司。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郵寄憑證、申請人房屋位置圖;2.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武政)地呈字〔2002〕第15號)、湖塘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征用土地情況調查表、宗地圖;3.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批準常州市武進區(qū)2002年度第11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通知(蘇國土資地函〔2002〕570號);4.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批準書(常國土資地函〔2002〕31號);5.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2〕年第071號);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02〕第071號);7.“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名詞解釋之126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認定機制;8.武進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安置協(xié)議(兩份);9.拆遷安置結算單(兩份);10.常州市武進區(qū)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申請表、金額結算憑證;11.安置房交付通知(存根);12.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常規(guī)地5-2006-69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副本)(常規(guī)建5-2006-79號、常規(guī)建5-2007-153號、建字第320400200850036號;13.關于明確常州市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武編發(fā)〔2013〕33號)、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更名及調整領導職數的通知(武編發(fā)〔2019〕29號);14.告知書及送達憑證。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與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钡谌畻l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北景钢?,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認為:一、征收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用于房地產商業(yè)開發(f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必須以公共利益需要才能進行征收土地的前提條件;二、未依法進行合理的補償;三、征地程序嚴重違法,沒有進行征收土地預公告等程序。從申請人第二項請求來看,關于申請人原房屋拆遷安置事宜已由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相關拆遷安置協(xié)議所承載,申請人應就拆遷安置協(xié)議本身依法尋求權利救濟。從申請人第一、三項請求來看,申請人認為案涉征地涉嫌違法,實質是對征地行為不服,申請人原有房屋所在地塊早在2002年經省政府批準已征收為國有,距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立案查處申請已超過20年時間。申請人試圖通過案涉《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對行政復議受理期限之外的行政行為再次取得行政復議資格有違行政復議立法本意,本機關不予支持。而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案涉《告知書》本質上是對申請人《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的解釋和說明,該告知書未對申請人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未增加申請人義務或者減損申請人權利,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因此申請人提出《立案查處違法征收土地行為申請書》與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告知書》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申請人袁某偉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袁某偉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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