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財政局、編辦、區(qū)委農工辦、農林(業(yè))局、水利局、供銷社,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和結構的完善,豐富服務供給,提高政府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市財政局會同市編辦、市委農工辦、市農委、市水利局、市供銷合作總社聯(lián)合制定了《常州市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市財政局 市編辦 市委農工辦 市農委 市水利局 市供銷總社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和結構的完善,豐富服務供給,提高政府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江蘇省事業(yè)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蘇財購〔2017〕35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fā)〔2013〕6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提供的公益性涉農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yè)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jù)合同約定向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條 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培育、科學規(guī)劃、公開透明、程序規(guī)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支農資金購買服務的主體是使用支農資金、承擔提供涉農服務的市級機關和承擔非基本公益服務的事業(yè)單位。
第五條 承接支農資金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事業(yè)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購買服務的主要內容(具體內容見附表):
(一)水利樞紐與水利工程管理服務;
(二)水資源管理服務;
(三)防汛抗旱服務;
(四)農業(yè)規(guī)劃與宣傳服務;
(五)農業(yè)基礎生產(chǎn)服務;
(六)氣象服務。
第四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八條 對支農資金購買的服務在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買主體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對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根據(jù)單位采購內控制度執(zhí)行。
凡是公益二類事業(yè)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將財政撥款改為政府購買服務,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給事業(yè)單位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購買服務項目,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實施;已經(jīng)采用競爭性購買方式的,應當繼續(xù)實行。
第五章 預算及資金管理
第九條 政府使用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應納入年初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及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明確下一年度計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資金預算,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財政部門結合預算審核,根據(jù)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有關規(guī)定,做好相關資金管理工作。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jīng)紀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guī)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guī)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jiān)督,確保資金??顚S?。
第六章 監(jiān)督及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jiān)管,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保證服務數(shù)量、質量和效果,不得將服務轉包、分包。
第十二條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應及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zhí)行情況、成果總結等相關材料,并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購買主體應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jiān)管,并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管理、監(jiān)督項目成果歸檔、轉化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支農資金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共同參與的評價機制。對所購買服務項目的數(shù)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支農資金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四條 加強資金監(jiān)管,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將適時開展對支農資金購買服務的抽查檢查,并建立信用檔案。對存在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取消承接主體資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市編辦、市委農工辦、市農委、市水利、市供銷總社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執(zhí)行期三年。
第十七條 各轄市、區(qū)可參照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附表:常州市支農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目錄清單(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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