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一網通辦”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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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網通辦”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一網通辦”運行管理,提高政務服務標準化、規(guī)范化、便利化水平,助力深化數字政府建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guī)定》(國務院第716號令)、《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guī)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3號)、《江蘇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48號令)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一網通辦”工作的平臺管理、事項管理、服務管理、數據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網通辦”,是指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線下辦事窗口,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yè)務協同辦理,優(yōu)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企業(yè)群眾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第四條 全市“一網通辦”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guī)劃、集約高效、標準規(guī)范、智慧精準、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辦”)是全市“一網通辦”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規(guī)劃、協調推進、指導監(jiān)督全市“一網通辦”工作。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是全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建設、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管理以及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等有關公共支撐的建設管理。
負有政務服務職責的市級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機構”)是“一網通辦”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本單位同“一網通辦”工作有關的平臺管理、事項管理、服務管理、數據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協調、推進、落實轄內“一網通辦”、數據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 平臺管理
第六條 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是全市政務服務的總樞紐和在線辦事服務平臺,縱向貫通國家、省、市、區(qū)、鎮(zhèn)、村,橫向聯通各政務服務機構,向企業(yè)群眾提供電腦端、移動端、自助端、窗口端等多渠道服務。
第七條 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具備統一受理、統一事項管理、統一身份認證、統一電子簽名(印章)、統一電子證照、統一公共支付、統一電子檔案、統一快遞物流、統一總客服等服務功能以及個人、法人、項目等專屬空間,能為全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供總支撐。
第八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系統對接計劃,按照國家、省、市“一網通辦”對接技術規(guī)范,開展自建業(yè)務系統改造升級,推進自建業(yè)務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yè)務聯通。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沒有自建業(yè)務系統的,直接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供服務,原則上不得再新建相關業(yè)務系統;確需建設的,應將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融合共享作為項目立項、驗收條件。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guī)定》(國務院第716號令)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電子簽名(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實體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務服務的法定辦事依據。
各轄市(區(qū))、常州經開區(qū)、各政務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簽名(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系統,可直接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生成;已建電子簽名(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系統的,應整合至市統一電子簽名(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系統。
第三章 事項管理
第十條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所涉及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教育、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險、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公共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事項范圍。
第十一條 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編制和動態(tài)調整,由機構編制部門牽頭,按照省、市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的編制和動態(tài)調整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牽頭,參照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流程進行。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依托江蘇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進行日常管理,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專人,及時在系統中做好事項認領和實施清單編制,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常州旗艦店、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本部門門戶網站對外發(fā)布,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數據同源、動態(tài)更新、聯動管理。
第十三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建設,按照“最小顆粒度”原則拆分業(yè)務辦理項,推進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以及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全市規(guī)范統一。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按照“應上盡上”原則,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和管理。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優(yōu)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huán)節(jié),不斷提高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和辦理深度,推動更多事項由網上可辦向全程好辦、全域通辦轉變。
第十五條 江蘇政務服務網常州旗艦店是全市“一網通辦”的總服務門戶,是企業(yè)群眾辦事的總入口,各轄市(區(qū))、常州經開區(qū)、各政務服務機構的服務應用應加快向江蘇政務服務網集成,推動實現“進一網、能通辦”。
第十六條 “蘇服辦”APP·常州是移動端辦事總入口,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動企業(yè)和群眾經常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指尖辦”。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再建設獨立的政務服務移動端,已建的政務服務移動端應用應加快向“蘇服辦” APP·常州匯聚、接入。
“我的常州”APP是常州城市數字服務總門戶,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對于政務服務的移動應用在接入“蘇服辦” APP·常州的同時,同步接入“我的常州”APP。
第十七條 “暢通辦”自助服務一體機是自助端辦事總入口,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動自助端應用向“暢通辦”自助服務一體機整合,推動更多事項自助辦理。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24小時自助服務區(qū),并向村(社區(qū))、園區(qū)、商場、樓宇、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實現政務服務“就近辦、家門口辦”。
設立24小時自助服務區(qū)應當考慮各政務服務業(yè)務辦理的特點和特殊性要求,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系統。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得再新增獨立的條線部門自助服務機。
第十八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在線申報輔導建設,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細分具體業(yè)務場景,細化辦理材料、流程,統一業(yè)務口徑,完善“一網通辦”知識庫,創(chuàng)新在線導辦幫辦、智能客服等方式,推進實現網上辦事“一看就能懂、一點就會辦”。
第十九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對外發(fā)布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額外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huán)節(jié)和申請材料,事項受理和辦理、審批決定和送達應當在對外承諾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從便利企業(yè)和群眾辦事角度出發(fā),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網辦理”要求,推動跨部門、跨層級、跨區(qū)域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服務、套餐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進電子證照等信息數據在政務服務領域應用和全市互通互認,推動實現政府部門核發(fā)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實體證照。
鼓勵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創(chuàng)新服務應用模式,提升“一網通辦”智慧化、精準化、個性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進電腦端、移動端、自助端、窗口端等服務渠道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辦事渠道由申請人自主選擇,申請人在線下窗口辦理業(yè)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已在線收取申請材料或通過部門間共享能獲取規(guī)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紙質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企業(yè)和群眾監(jiān)督,推進政務服務“好差評”線下“一次一評”、線上“一事一評”。
第二十四條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受理和處置“一網通辦”各類政務服務的咨詢、建議和投訴。
第五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時匯聚公共數據資源及“一網通辦”辦件數據。已經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現對接的系統,其相應數據由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統一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匯聚和共享。
第二十六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網通辦”相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對數據質量嚴格把關,確保匯聚數據及時、完整、準確。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應當建立錯誤、異議數據快速校核機制,對數據質量進行質檢把關。
第二十七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統一目錄和標準,對其采集的數據進行清洗、整合、加工、治理,不斷完善全市自然人、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以及教育、交通、社保、醫(yī)療、水電氣等專題數據庫建設。市大數據管理中心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定期發(fā)布并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八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數據共享標準規(guī)范向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提出數據共享需求,明確具體應用場景。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會同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為“一網通辦”運行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九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條線部門對接,積極爭取國家級、省級數據回流、屬地返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一網通辦”相關平臺的安全保障納入全市網絡安全整體防護體系。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政務辦、市大數據管理中心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聯合開展安全檢查、風險評估、監(jiān)測預警、信息通報、應急處置、安全培訓和安全事件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政務辦負責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并指導監(jiān)督各政務服務機構落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安全管理機制,保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整體安全。
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安全管理,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保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信息基礎設施及數據資源安全。
各政務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系統對接、數據交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并執(zhí)行安全自查、漏洞修復、監(jiān)測預警等管理制度,保障接入的業(yè)務系統和應用無安全漏洞。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轄內“一網通辦”和數據共享應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辦、市大數據管理中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一網通辦”安全應急保障制度,組織制定并持續(xù)完善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在發(fā)生危害“一網通辦”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出現系統安全問題,影響或可能影響“一網通辦”正常運行的,市政務辦、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有權中斷其與“一網通辦”有關平臺的連接。
第三十三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一網通辦”數據采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安全防護,強化對企業(yè)、群眾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的權益保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綜合窗口建設要求,強化窗口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常態(tài)化培訓機制,提升工作人員服務意識、業(yè)務能力和工作效率。
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運行管理隊伍建設,強化人員力量配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保障“一網通辦”所需的工作經費。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運行管理過程中涉及的服務優(yōu)化、運行維護、設施配套、升級改造、人員培訓、安全管理等經費,由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在改革推進、業(yè)務實施及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過程中所需的經費,由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一網通辦”運行常態(tài)化管理,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和跟蹤通報機制,定期發(fā)布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一網通辦”運行情況。
“一網通辦”運行情況納入對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年度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市政務辦結合國家、省有關要求,對考核指標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三十七條 各轄市(區(qū))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各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一網通辦”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一網通辦”工作實施過程中涉及的事項、數據、運維等具體實施規(guī)定,按國家、省、市已確定的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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