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州市財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組織部 常州市人社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行〔2014〕7號 |
||||||||||
市各部、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江蘇省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參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常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各轄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附件:1.常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2. 年度干部教育培訓執(zhí)行情況表 3. 年度干部教育培訓情況匯總表 常州市財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組織部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根據(jù)《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市級單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在境內舉辦本系統(tǒng)內、使用財政資金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具體包括在職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四條 各市級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jīng)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市級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培訓計劃經(jīng)單位人事、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涉及下年度赴外地或調訓管理權限以外的干部培訓應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jīng)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計劃的,需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市內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xiàn)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綜合定額標準按扣除住宿費或伙食費后的標準核定。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赴外地培訓,或培訓期間赴外地考察、調研的,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外,市外往返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城市間交通費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據(jù)實列支。 15天以內的(含15天)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少于30天(含30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講課費執(zhí)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市級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延至轄市、區(qū)級以下。 第十一條 市級單位應充分利用行政中心和自身資源舉辦培訓;確需由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yōu)選擇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yè)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市級單位舉辦培訓應盡量利用網(wǎng)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shù)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市級單位嚴格控制組織赴外地的業(yè)務培訓,原則上最多兩年一次,培訓人數(shù)較多的情況應分批次逐年安排。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chǎn)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為主,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jù)、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 除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市級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使用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jīng)費或專項經(jīng)費中列支;沒有經(jīng)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組織培訓。 培訓舉辦單位不得向培訓對象收取培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shù)、經(jīng)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各市級單位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送內容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shù)、工作人員數(shù)、經(jīng)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詳見附件2、附件3)。 第十九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市級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級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tǒng)一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