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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江蘇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常財教〔2008〕2號 常教計〔200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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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財 政 局 ?!≈荨∈小〗獭∮【?/span>
常財教〔2008〕2號
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為貫徹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教財〔2007〕64號、蘇財教〔2007〕183號文件)(見附件1)精神,進一步做好常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助對象 1.城鄉(xiāng)低保對象和工會部門認定的特困職工的子女,憑民政部門發(fā)放的《低保救濟(補助)金領取證》和工會發(fā)放的《特困職工領助證》認定; 2.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的孤兒,憑民政部門發(fā)放的《三無供養(yǎng)證》、《五保供養(yǎng)證》認定; 3.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4.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5.因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 二、資助標準 高中助學金主要用于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不得抵沖學雜費。高中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學??筛鶕W生困難程度,在800-1200元之間確定具體資助標準。 三、申報發(fā)放方式 各市(區(qū))和直屬學校根據省、市通知要求認真制定認定標準評審細則,認定標準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檔,并報轄市(區(q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中學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高中助學金,并提交《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學校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進行評審,并將擬資助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校內公示5天,接受學校師生的監(jiān)督。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須認真填報《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并于 四、經費來源 普通高中助學金所需經費按學校隸屬關系或屬地原則分別由市、轄市(區(qū))財政承擔,經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助學金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補助”的原則執(zhí)行。 五、經費管理 各轄市(區(qū))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高中助學金發(fā)放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每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得到資助。各普通高中學校校長是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高中助學金發(fā)放工作負主要責任;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高中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等管理工作,做到??顚S?,確保高中助學金及時足額發(fā)放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手中。各學校要嚴格按照認定標準確定發(fā)放對象,建立資助學生檔案,將有學生本人和班主任簽字的高中助學金發(fā)放憑證登記造冊備查。 六、在做好高中助學金工作的同時,要做好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工作和獎學金發(fā)放制度。學校每年要在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經費用于校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及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開支。 七、本意見自2007年秋季學期起執(zhí)行,相關資助工作請各地各校抓緊辦理。原資助政策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八、2007年秋學期助學金發(fā)放工作現已啟動,請各地、各校對照《2007年秋學期普通高中助學金工作時間安排表》(見附件2),切實組織好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的申報與發(fā)放工作。 附件:1.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高中生 助學金 意見 常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錄入:劉信瓊 校對:劉信瓊 共印26份 附件1:
附件下載:20084254.jpg
江蘇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促進教育公平,省政府決定在全省普通高中學校建立政府助學金制度(以下簡稱“高中助學金”)。為規(guī)范高中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和民辦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高中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全省普通高中學校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平均占在校生總數的10%,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資助面。優(yōu)先資助孤殘學生、城鄉(xiāng)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職工證》家庭的學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 第四條申請高中助學金的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德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高中助學金主要用于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學??筛鶕W生困難程度,在800-1200元之間確定具體資助標準。 第六條各市、縣(市、區(qū))及普通高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學校實際制定高中助學金評審細則,并通過各種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讓所有學生都明確高中助學金政策及申請辦法。 第七條高中助學金所需經費按學校隸屬關系或屬地原則分別由市、縣(市、區(qū))財政承擔。省財政參照農村義務教育免學雜費的補助范圍和比例,對部分地區(qū)給予補助。 第八條每年8月31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普通高中學生數、資助面和省補助的范圍和比例,將省補助經費預算下達給有關市、縣(市、區(qū))。 第九條各市、縣(市、區(qū))教育和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面和資助標準,認真測算高中助學金所需經費。享受省財政補助的地區(qū),要足額安排除省補資金以外須由本級財政承擔的經費。未享受省財政補助的地區(qū),要積極籌措資金,全額安排本地區(qū)所需經費。各市、縣(市、區(qū))須于每年9月20日前將資助名額和資助經費預算下達到所屬的各普通高中學校。 第十條每年9月30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中學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高中助學金,并提交《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件1.1)。 第十一條各普通高中收到學生申請后,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進行評審,并將擬資助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校內公示5天,接受學校師生的監(jiān)督。經公示無異議后,各普通高中須認真填報《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情況匯總表》(附件1.2),并于 第十二條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對學校上報的資助學生名單及申請表認真審核,并將審核確認后的資助學生名單通知各普通高中。同時要對全縣資助學生名單進行匯總,于10月30前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本級和所屬縣(市、區(qū))資助學生名單,并于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在 第十四條市、縣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高中助學金發(fā)放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每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得到資助。各普通高中學校校長是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高中助學金發(fā)放工作負主要責任,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高中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等管理工作,確保高中助學金及時足額發(fā)放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手中。要建立資助學生檔案,將有學生本人和班主任簽字的高中助學金發(fā)放憑證登記造冊備查。 第十五條各普通高中要完善政府助學金、校內獎學金、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等資助辦法。要統籌各類獎助學資金,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面向普通高中設立高中獎助學金。 第十六條各普通高中要依法辦學,規(guī)范管理,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高中助學金經費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高中助學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秋季學期起執(zhí)行。今年秋季學期的相關資助工作請各地各學校抓緊辦理。原資助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