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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轉發(fā)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專員辦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10-00020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財政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財稅〔2010〕3號
      產生日期:2010-02-25
      發(fā)布機構:財政局 國稅局
      發(fā)布日期:2010-03-08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
      轉發(fā)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專員辦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常財稅〔2010〕3號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江蘇省常州市國家稅務局

       

      常財稅〔20103 


       

      轉發(fā)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專員辦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國稅局:

      現(xiàn)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專員辦《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蘇財稅〔20094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專員辦《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蘇財稅〔200946號)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國稅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轉發(fā) 財政 資源 增值稅 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0225印發(fā)

      共印15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  蘇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蘇財稅〔200946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

      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

      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稅局,張家港保稅區(qū)國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轉發(fā) 財政 資源 增值稅 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辦公室                  20091231印發(fā)

      共印170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財稅〔200916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

      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發(fā)布后,各地陸續(xù)反映一些垃圾發(fā)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問題。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經研究,現(xiàn)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guī)定,包括利用垃圾發(fā)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二、將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調整為:

      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1.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shù)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其他材料數(shù)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熟料數(shù)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shù)量+其他材料數(shù)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71日起執(zhí)行。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財政 資源 增值稅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環(huán)境保護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fā)200份       20091230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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