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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司辦〔200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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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辦公室文件 常司辦〔2008〕12號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 通 知
市局機關各處室: 《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已經(jīng)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執(zhí)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主題詞:司法行政 信息公開 辦法 通知 發(fā):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 常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發(fā) 共印30份 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市司法局信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fā)揮信息的服務作用,依據(jù)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市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局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局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局機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機關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機關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局機關規(guī)定的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局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除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機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在公開信息前,應當由本局辦公室機要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常州市司法局定密解密工作暫行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機要員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公開時,由本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仍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公開時報市保密局確定。 本局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由本局主辦處室承辦人填寫《常州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經(jīng)處室負責人初步審查、辦公室機要員保密審查、分管局領導復核審查和網(wǎng)站責任人程序審查后,由網(wǎng)絡管理員上網(wǎng)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常州普法網(wǎng)(司法行政網(wǎng)頁)、常州律師網(wǎng)、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方式公開,并及時向市檔案局主動提供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應當編制、公布本局機關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向本局機關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機關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本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本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局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本局辦公室負責依申請信息公開受理工作。負責信息公開的人員具體填寫《常州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經(jīng)本局辦公室負責人初步審查、機要員保密審查、分管局領導復核審查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本局局長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經(jīng)本人申請、本局局長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 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局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本局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機關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機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局機關處室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監(jiān)察室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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